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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河南志元食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罗志元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690559601
    执行依据文号 (2017)辽0202民初13号
    案号 (2018)辽0202执161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04-08
    发布日期 2018-05-25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辽宁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被告河南志元食业有限公司给付原告联合创业担保集团有限公司代偿款项人民币18,709,405.25元; 二、被告河南志元食业有限公司自2016年11月4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4倍赔偿原告损失; 三、被告河南志元食业有限公司给付原告联合创业担保集团有限公司律师费人民币176,019元; 上述第一至三项被告河南志元食业有限公司应给付原告之款项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清;若逾期给付,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四、被告河南省志元食品有限公司、被告河南财鑫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被告罗志元、被告岳俊英对被告河南志元食业有限公司应给付原告之款项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案件受理费135,110元,由被告河南志元食业有限公司、河南省志元食品有限公司、河南财鑫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罗志元、岳俊英共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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