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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云公(消)行罚决字〔2018〕0095号
    违法行为类型 浙江童园玩具有限公司挪用消防设施、器材案
    行政处罚内容 现查明位于浙江云和县白龙山街道望丰路7号的浙江童园玩具有限公司挪用消防设施、器材,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决定给予浙江童园玩具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的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起十五日内持本决定书到中国农业银行云和县支行营业大厅(帐号:19-815101012100435)缴纳罚款。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云和县公安消防大队 2018年12月25日。
    处罚决定日期 2018-12-25
    决定机关 云和县县公安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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