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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方圆化纤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4390163-5
    执行依据文号 (2014)吴商初字第00757号
    案号 (2021)苏0506执恢355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8-06
    发布日期 2022-01-24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苏州宝乐吉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苏州市吴中区香山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代偿款项人民币2014947.62元及自2014年11月3日起以代偿款为基数按银行同期一年期贷款利率的4倍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及违约金。二、被告苏州宝乐吉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苏州市吴中区香山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担保费人民币40000元、逾期保费人民币13880.75元及律师费人民币83968元。三、被告冯湘联、戴锦亮、俞剑影、方圆化纤有限公司对被告苏州宝乐吉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苏州市吴中区香山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要求被告冯湘联、戴锦亮、俞剑影支付违约金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9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335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人民币18350元,由各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缴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工业园区支行营业部,帐号:10-550101040009599。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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