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方圆化纤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戴锦亮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74390163-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苏05民终3665号 |
案号 | (2016)苏0505执2561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6-11-29 |
发布日期 | 2017-01-05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江苏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原告苏州第五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方圆化纤有限公司于2011年8月25日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于2014年10月22日解除。 二、被告方圆化纤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苏州第五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临时设施费34万元、实际支出损失303091元、预期利润808800元。 三、驳回原告苏州第五建筑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采用转帐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指定的帐户;或汇入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案件标的款专户,开户行:新区农行商业街支行,帐号:548401040002924)。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5545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40545元,由原告苏州第五建筑集团有限公司负担23922元,由被告方圆化纤有限公司负担16623元。 二审查明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事实一致。 二审中,当事人未提供新的证据。 本院认为,苏州五建公司与方圆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认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恪守。合同约定双方签字盖章10天内苏州五建公司支付5%合同价的履约保函后生效,苏州五建公司虽未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提供履约保函,但方圆公司于2011年12月6日接受苏州五建公司提供的履约保函,说明该履约保函对双方履行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并未产生实质性影响,上述工程施工合同自方圆公司接受苏州五建公司履约保函之日起生效。 上述工程施工合同签订后,苏州五建公司交纳安监费40440元、为施工人员购买建筑工程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共花费35871元、购买进场管桩95460元、交纳履约保函担保费121320元、施工现场临时设施花费34万元,向方圆公司交纳借用南门的租金1万元,上述费用系苏州五建公司为履行施工实际支出的费用,且方圆公司的该建设工程项目负责人王卫斌也对此予以认可,本院应予确认。 至于可得利益损失的问题,建设工程施工承包人承建建设工程获得利润符合施工合同的约定和市场交易的惯例,由于双方在签订施工合同后,方圆公司在催促后仍未组织苏州五建公司进行施工并支付工程款,导致苏州五建公司因未能施工涉案工程而无法获得相应的利益,该利益应视为苏州五建公司的可得利益损失,应由方圆公司予以赔偿。诉讼中,苏州五建公司提供了2009年度江苏省建设工程费用定额、2012年度至2014年度其所得税汇算清缴鉴证报告,一审法院根据其主张损失金额的1%予以确定在合理裁量范围内,本院应予维持。 据此,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并无不当,本院应予维持。上诉人方圆公司上诉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4103元,由上诉人方圆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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