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 浏览历史
  • 清除
  • 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方圆化纤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戴锦亮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4390163-5
    执行依据文号 (2015)虎商初字第00817号
    案号 (2016)苏0505执1284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05-18
    发布日期 2016-11-03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方圆化纤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归还借款本金19600000元,支付利息、罚息、复利748736.94元(暂计算至2015年6月9日,此后的利息、罚息、复利按照编号为XXQ-2013-1230-0396的《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及编号为XXQ-2013-1230-0396补充的《人民币贷款期限调整协议》的约定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并偿付律师费损失183041元。 二、如被告方圆化纤有限公司不能按期清偿上述第一项债务,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有权以被告方圆化纤有限公司抵押的机器设备(详见后附的抵押物清单)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19600000元的范围内优先受偿。 三、被告戴锦亮、苏州好麦尔服装有限公司应对被告方圆化纤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有权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向被告方圆化纤有限公司追偿。 当事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4459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49459元,由三被告负担 (如采用转帐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指定账号;或汇入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案件标的款专户,开户银行:新区农行商业街支行,账号:548401040002924)。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555301040017676。 (此页无正文)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