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方圆化纤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戴锦亮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74390163-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4)吴江民初字第0576号 |
案号 | (2016)苏0505执928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6-03-16 |
发布日期 | 2016-11-03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江苏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方圆化纤有限公司应返还原告王海根借款本金8000000元,并支付利息2000000元(截止2014年5月27日结欠的利息),于2014年5月31日前给付借款本金1500000元、支付利息2000000元;于2014年6月30日前给付借款本金3500000元;于2014年7月31日前给付借款本金3000000元。 二、被告方圆化纤有限公司若未按上款完全履行,原告王海根有权就未履行款及未到期款一并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并有权就未履行的借款本金自上述应履行之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4倍计算利息。 三、被告方圆化纤有限公司于2014年7月31日前赔偿原告王海根律师费损失195000元。 四、被告戴锦亮对被告方圆化纤有限公司履行上述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原、被告之间就本案民间借贷纠纷一次性了结,今后再无其他纠葛。 六、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七、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6906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合计51906元,由被告方圆化纤有限公司负担,并于2014年7月31日前直接给付原告王海根,原告王海根已预交的诉讼费用本院不再退回。被告戴锦亮对被告方圆化纤有限公司应负担的上述诉讼费用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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