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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方圆化纤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戴锦亮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4390163-5
    执行依据文号 (2015)吴商初字第00047号
    案号 (2016)苏0506执572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02-17
    发布日期 2016-06-21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苏州宝乐吉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苏州市吴中区华琨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人民币2000000元,支付利息人民币15000元(暂算至2014年9月4日,此后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方圆化纤有限公司、戴锦亮、俞剑影对被告苏州宝乐吉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被告江苏宝乐吉科技有限公司、方圆化纤有限公司、戴锦亮、俞剑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苏州市吴中区华琨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律师费人民币507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4161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300元,合计人民币39633元,由被告苏州宝乐吉科技有限公司、方圆化纤有限公司、戴锦亮、俞剑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工业园区支行营业部;帐号:10-550101040009599。 (此页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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