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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方圆化纤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戴锦亮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4390163-5
    执行依据文号 (2015)虎商初字第00022号
    案号 (2015)虎执字第0180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5-10-26
    发布日期 2016-10-08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方圆化纤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苏州高新区鼎丰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500000元,支付利息、罚息(从2014年8月22日起,以50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5‰计算至2015年2月1日止;从2015年2月2日起,以500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方圆化纤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苏州高新区鼎丰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律师费损失17669元。 三、被告俞剑影、戴锦亮对被告方圆化纤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有权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向被告方圆化纤有限公司进行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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