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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绍兴龙凤植绒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56939600-3
    执行依据文号 (2020)浙0603民初9288号
    案号 (2021)浙0603执522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绍兴柯桥区法院
    执行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1-19
    发布日期 2021-04-29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浙江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绍兴龙凤植绒有限公司应支付给原告绍兴涂得隆化工有限公司货款 1 0 9 7 6 7元,并支付该款自 2 0 2 0年 9月 1 5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 1. 5倍计付的利息,款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二、驳回原告绍兴涂得隆化工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3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 2 4 9 5元,依法减半收取 1 2 4 8元,财产保全申请费 1 0 6 9元,合计 2 3 1 7元,由被告负担,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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