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杭卫公罚〔2020〕153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 |
行政处罚内容 | 行政处罚决定书杭卫公罚〔2020〕153号被处罚人:杭州名锦酒店有限公司杭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执法人员于2020年11月20日对位于浙江省杭州市钱塘新区天城东路98-1,301-326,401-409号(北苑大厦一号楼)的杭州名锦酒店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1.你单位处于正常营业状态;2.正在上岗的客房保洁人员李某某现场未能出示有效健康合格证明。根据以上情况,本机关以你单位涉嫌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为由,经审批依法于2020年11月20日予以立案调查。2020年12月3日,你单位被委托人朱某某接受了询问调查。在询问调查中,朱某某确认了客房保洁人员李某某于2020年11月20日在未取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情况下在你单位上岗的事实,并供述其已及时整改,李某某已取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同时提供了你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卫生许可证复印件、蒋某某和朱某某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和李某某的健康合格证明查询截图。现已查明:你单位2020年11月20日存在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客房保洁人员李某某直接为顾客提供服务的事实。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证据组1:2020年12月3日,杭州名锦酒店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卫生许可证复印件和蒋某某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据证明:你单位的主体资格和蒋某某的基本身份信息,作为被处罚对象主体适格;证据组2:2020年12月3日,授权委托书和朱某某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据证明:朱某某受你单位的委托前来处理本案有关事项;证据组3:2020年11月20日,现场笔录1份。证据证明:本机关对你单位依法检查时,你单位正在上岗的客房保洁人员李某某现场未能出示有效健康合格证明;证据组4:2020年11月20日,卫生监督意见书(编号:0001203)1份。证据证明:对你单位提出整改意见;证据组5:2020年12月3日,询问笔录(被询问人:朱某某)和朱某某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据证明:对朱某某调查询问,确认客房保洁人员李某某于2020年11月20日在未取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情况下在你单位上岗的事实;证据组6:2020年12月3日,李某某的健康合格证明查询截图1份。证据证明:你单位已及时整改。2020年12月9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杭卫公罚告〔2020〕153号《行政处罚事先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0-12-15 |
决定机关 | 杭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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