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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河南五洲大酒店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1010070****34XR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豫11民再42号
    案号 (2021)豫1103执896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5-06
    发布日期 2021-09-09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河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变更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2018)豫1103民初161号民事判决“被告沈新得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丁军华借款1120万元及利息,支付利息的期限自2016年3月21日起至清还完毕之日止,利率标准按月利率2%计算。被告河南五洲大酒店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还款责任。”为“被告沈新得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丁军华借款1026.896万元及利息,支付利息的期限自2016年6月25日起至清偿完毕之日止,利率标准按月利率2%计算。被告河南五洲大酒店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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