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河南五洲大酒店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41010070****34XR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豫1702民初5864号 |
案号 | (2019)豫1702执4077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9-07-18 |
发布日期 | 2019-07-26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河南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限被告沈新得、驻马店市新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刘辉借款本金187.95万元及利息(利息自2016年4月2日起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 二、被告河南五洲大酒店有限公司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刘辉律师代理费10000元。 三、如被告沈新得、驻马店市新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到期未清偿,则以被告驻马店市新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位于驻马店市十三香路与规划支路交叉口东北侧碧水芳苑2号的房产(房屋他项权证号:房他证驻字第020161833号)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原告刘辉优先受偿(在抵押担保210万元范围内) 三、驳回原告刘辉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三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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