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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饶平通明瓷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45122MA****MY27
    执行依据文号 (2018)粤5122民初93号
    案号 (2019)粤5122执恢69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饶平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饶平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4-16
    发布日期 2019-08-05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饶平县通明瓷业有限公司、饶平县通明达彩瓷厂应付还原告饶平县统一纸品厂货款人民币1927762.85元,并以上述金额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自2018年2月1日计算至本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计付逾期利息,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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