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 失信被执行人 | 云浮市前步石材有限公司 |
| 法定代表人 | 彭忠林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324767523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粤5302民初321号民事调解书 |
| 案号 | (2016)粤5302执568号 |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法院 |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立案日期 | 2016-06-01 |
| 发布日期 | 2016-06-29 |
| 已履行 | - |
| 未履行 | - |
| 省份 | 广东 |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双方当事人自愿将2015年3月9日签订的《厂房租赁合同》中约定的租赁期限变更为至2017年4月12日止,每年租金738000元调整为每年600000元。原合同约定的100000元押金,原告自愿不收取。2016年4月12日至2017年4月11日止的租金按季度支付,2016年5月30日前支付第一季度租金150000元,2016年7月12日前支付第二季度租金150000元,2016年10月12日前支付第三季度租金150000元,2017年1月12日前支付第四季度租金150000元。 二、至2016年4月12日止,被告尚欠租金167000元,被告云浮市前步石材有限公司自愿在2016年5月10日前支付给原告云浮市奥美大洋石业有限公司。上述款项由被告云浮市前步石材有限公司直接转账至李伍贵账户(户名:李伍贵,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账号:6212882020000058418)。 三、如被告云浮市前步石材有限公司有一期未能按上述第一项约定的期限履行还款义务,原告云浮市奥美大洋石业有限公司有权向法院申请执行尚欠全部欠款。 四、本案诉讼费7612元,调解结案,减半收取3806元,由被告云浮市前步石材有限公司自愿负担,该款被告定于2016年5月10日前支付给原告云浮市奥美大洋石业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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