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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深圳市金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袁喜良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132760706
    执行依据文号 (1995)惠城法房初字第15号
    案号 (2015)惠城法执恢字第00005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惠城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5-08-24
    发布日期 2016-10-08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它规避执行,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申请人依据贵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1995)惠城法房初字第15号民事判决书,多次找到被申请人要求其按法院判决书执行,但被申请人不执行判决书,分文未付给申请人。为此申请人于一九九七年一月向贵院申请强制执行。又不知何因该案判决仍未执行,直到二零零零年六月十二日申请人才收到贵院(1997)惠城法执裁字第20号民事裁定书,得到(1995)惠城法房初字第15号民事判决书中止执行的信息。  现该案判决生效已过去近二十年时间,因一直未得到执行致使法律蒙羞、申请人亦遭受巨大经济损失。现经申请人调查了解,尽管被申请人(一)己人去楼空,但根据相关法律,被申请人(二〕、(三)应承担被申请人(一〕的全部民事责任,且被申请人(二〕、(三〕尚在经营,具有一定财产。为了维护法律的尊严及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特向贵院申请对(1995)惠城法房初字第15号民事判决书恢复执行。恳请贵院按(1995)惠城法房初字第15号民事判决书,强制被申请人向申请人付清如下款项:1.购房款、定金共人民币292181.90元。2.至本案执行完毕止应付之利息约150万元人民币。3.诉讼费8300元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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