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深圳市金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袁喜良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132760706 |
执行依据文号 | (1995)惠城法房初字第15号 |
案号 | (2015)惠城法执恢字第00005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惠城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5-08-24 |
发布日期 | 2016-10-08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广东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它规避执行,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申请人依据贵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1995)惠城法房初字第15号民事判决书,多次找到被申请人要求其按法院判决书执行,但被申请人不执行判决书,分文未付给申请人。为此申请人于一九九七年一月向贵院申请强制执行。又不知何因该案判决仍未执行,直到二零零零年六月十二日申请人才收到贵院(1997)惠城法执裁字第20号民事裁定书,得到(1995)惠城法房初字第15号民事判决书中止执行的信息。 现该案判决生效已过去近二十年时间,因一直未得到执行致使法律蒙羞、申请人亦遭受巨大经济损失。现经申请人调查了解,尽管被申请人(一)己人去楼空,但根据相关法律,被申请人(二〕、(三)应承担被申请人(一〕的全部民事责任,且被申请人(二〕、(三〕尚在经营,具有一定财产。为了维护法律的尊严及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特向贵院申请对(1995)惠城法房初字第15号民事判决书恢复执行。恳请贵院按(1995)惠城法房初字第15号民事判决书,强制被申请人向申请人付清如下款项:1.购房款、定金共人民币292181.90元。2.至本案执行完毕止应付之利息约150万元人民币。3.诉讼费8300元人民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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