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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双鸭山市三江商贸城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23050070****477B
    执行依据文号 (2018)黑05民初35号
    案号 (2019)黑0503执68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双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双鸭山市岭东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5-08
    发布日期 2019-12-09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黑龙江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双鸭山市三江商贸城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省分公司贷款本金3 744 072.66元、合同期内利息及复利444 652.27元、展期内利息234 000元、2005年10月11日至2018年5月1日利息及罚息4 584 474.58元,以上款项合计8 773 199.5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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