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 失信被执行人 | 马鞍山恒东五金科技有限公司 |
| 法定代表人 |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340500MA****1E4T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皖0504民初4454号 |
| 案号 | (2021)皖0504执2652号 |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立案日期 | 2021-12-10 |
| 发布日期 | 2022-04-13 |
| 已履行 | 暂无 |
| 未履行 | 暂无 |
| 省份 | 安徽 |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芜湖恒东五金科技有限公司、胡智鹏、芜湖市东山模具机械有限公司欠马鞍山君清实业有限公司货款758698.5元及利息52000元,共计810698.5元。此款由芜湖恒东五金科技有限公司、胡智鹏、芜湖市东山模具机械有限公司于本调解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马鞍山君清实业有限公司支付50000元,余款由芜湖恒东五金科技有限公司、胡智鹏、芜湖市东山模具机械有限公司自2021年12月起,每月5号前向马鞍山君清实业有限公司支付10000元,付清时止。二、如芜湖恒东五金科技有限公司、胡智鹏、芜湖市东山模具机械有限公司任一期未按期足额支付,马鞍山君清实业有限公司有权就未付款项和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未付本金款项为基数、自未付款项次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三、马鞍山恒东五金科技有限公司为上述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四、马鞍山君清实业有限公司放弃其他诉讼请求。五、双方就本案无其他争议。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6020元、保全费4579元,合计10599元,由被告芜湖恒东五金科技有限公司、胡智鹏、芜湖市东山模具机械有限公司负担。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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