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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重庆市涪陵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50010220****188T
    执行依据文号 (2018)渝03民初192号
    案号 (2019)渝03执525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7-29
    发布日期 2020-04-01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重庆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重庆市展通经贸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重庆商汇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2,952,148.51元及其利息、罚息(利息、罚息金额及其计算方式为:截止2017年8月18日的利息、罚息金额为1,599,272.81元,之后的罚息以本金32,952,148.51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自2017年8月19日起计算至付清时止); 二、重庆市展通经贸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重庆商汇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为实现案涉债权而支付的法律服务费(律师费)50万元、诉讼保全担保费(保险费)63,000元; 三、重庆市涪陵路桥工程有限公司、重庆桂楼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吴方华、吴方林、王建、谢武、周绍钢、余明对重庆市展通经贸发展有限公司依据上述第一、二项确定的债务在其保证责任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重庆商汇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1,050元,诉讼保全申请费5000元,共计256,050元(重庆商汇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已预交),由重庆市展通经贸发展有限公司、重庆市涪陵路桥工程有限公司、重庆桂楼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吴方华、吴方林、王建、谢武、周绍钢、余明负担250,000,重庆商汇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负担60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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