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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天 罚 (2018) 326 号
    违法行为类型 您(单位)存在下列违法行为: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2017年5月至2017年9月所属期的个人所得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于2018年6月14日申请办理补申报手续,我局予以受理,违法情节严重
    行政处罚内容 罚款2000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18-06-14
    决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天河区税务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