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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深圳市福瑞祥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4030068****550E
    执行依据文号 (2020)粤0306民初29511号
    案号 (2021)粤0306执24284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11-01
    发布日期 2021-12-20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网上立案编号【Z10321218628866】。综上所述,《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条、第二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深圳市福瑞祥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东一巨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货款262152元及逾期付款利息(自2020年8月20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问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232元和保全费1831元,由被告承担,原告已预交的受理费5232元和保全费1831元由本院予以退回。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5232元和保全费1831元,拒不缴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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