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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深圳市福瑞祥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4030068****550E
    执行依据文号 (2020)粤1973民初11924号
    案号 (2021)粤1973执7927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4-28
    发布日期 2021-06-15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网上立案编号【Z11631218604674】。、限被告深圳市福瑞祥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鼓力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东莞市勤达包装材料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09274.4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109274.4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从2020年7月24日起计至货款清偿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东莞市勤达包装材料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361元、保全费1126元,合计2487元,由原告东莞市勤达包装材料有限公司负担244元,被告深圳市福瑞祥科技有限公司负担224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 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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