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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深圳市福瑞祥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4030068****550E
    执行依据文号 (2020)粤1973民初7257号
    案号 (2021)粤1973执3369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1-27
    发布日期 2021-05-07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网上立案编号【Z11630213600665】。一、被告深圳市福瑞祥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支付原告东莞市劲鹿电池科技有限公司货款355600元; 二、被告深圳市福瑞祥科技有限公司英语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支付原告东莞市劲鹿电池科技有限公司逾期付款的违约金(计算方法:以355600元为本金,自2020年5月11日起按千分之一的标准计至实际付清之日止,同时违约金总额以355600元为限); 三、被告深圳市福瑞祥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支付原告东莞市劲鹿电池科技有限公司因本案诉讼产生的担保服务费2376元; 四、驳回原告东莞市劲鹿电池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7277.72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东莞市劲鹿电池科技有限公司负担50元,被告深圳市福瑞祥科技有限公司负担7227.72元;保全费2501元,原告东莞市劲鹿电池科技有限公司已预交,由被告深圳市福瑞祥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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