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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深圳市福瑞祥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4030068****550E
    执行依据文号 (2020)粤1973民初10330号
    案号 (2021)粤1973执2518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1-21
    发布日期 2021-06-14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深圳市福瑞祥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支付原告富合(东莞)科技有限公司货款294000元; 二、被告深圳市福瑞祥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赔付原告富合(东莞)科技有限公司逾期付款的利息损失[计算方法: 以294000元为本金,按照全国银行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基础上上浮50,自2020年7月6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855元,原告富合(东莞)科技有限公司已预交,由被告深圳市福瑞祥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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