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深圳市福瑞祥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44030068****550E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粤1971民初12390号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2021)粤1971执3089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1-01-12 |
发布日期 | 2021-05-24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广东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网上立案编号【Z10840208629200】。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一、被告深圳市福瑞祥科技有限公司应当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东莞金模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62000元及逾期付款损失(以162000元为本金,从2020年1月15日起按全国银行间拆借中心发布贷款市场利率计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东莞金模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不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804.02元(该款原告东莞金模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原告东莞金模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承担4.02元,被告深圳市福瑞祥科技有限公司承担18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准许深圳市福瑞祥科技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804.02元,由深圳市福瑞祥科技有限公司承担。深圳市福瑞祥科技有限公司已向本院预交二审受理费3608.04元,本院予以退回1804.02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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