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江西立生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55848701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赣0702民初2060号 |
案号 | (2018)赣0702执3372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8-11-27 |
发布日期 | 2018-12-22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江西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由被告邹茵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归还原告赣州市锦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借款本金5000000元; 二、由被告邹茵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赣州市锦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支付借款(以所欠借款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自2015年4月26日起计算至还清款日止); 三、由被告邹茵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赣州市锦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其因本案所付律师费30000元; 四、被告邬莹对被告邹茵的上述第一、二、三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被告李湘君、江西立生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告邹茵的上述第一、二、三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六、驳回原告赣州市锦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6355元,由被告邹茵、邬莹、李湘君、江西立生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承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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