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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江西省华源梁氏环保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60125MA****BF57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赣0124民初1750号
    案号 (2021)赣0124执818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进贤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进贤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4-15
    发布日期 2021-09-18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西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被告攸县华源梁氏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在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三十日之内向原告南昌福川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返还货款1395000元; 二、被告攸县华源梁氏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在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三十日之内向原告南昌福川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支付赔偿金200000元。 三、被告攸县华源梁氏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在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三十日之内向原告南昌福川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20000元。 四、被告江西省华源梁氏环保有限公司对被告攸县华源梁氏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668元(已减半收取),由两被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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