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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郯城万泰房地产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邢军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3925830-9
    执行依据文号 (2016)苏0582民初1507号
    案号 (2016)苏0582执3241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张家港法院
    执行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07-07
    发布日期 2016-07-18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仇云峰确认结欠原告黄海霞借款本金300万元及利息875928元(暂计算至2016年4月20日止)。原告黄海霞同意被告仇云峰于2016年5月20日前归还借款本金40万元及该40万元借款的利息(自2016年4月21日起至该期还款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16.8%计算);于2016年6月10日前归还借款本金20万元及该20万元借款的利息(自2016年4月21日起至该期还款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16.8%计算);于2016年7月10日前、2016年8月10日前、2016年9月10日前、2016年10月10日前每个月各归还借款本金30万元及当月应还借款本金的利息(自2016年4月21日起至当期还款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16.8%计算);于2016年11月10日前、2016年12月10日前、2017年1月10日前、2017年2月10日前、2017年3月10日前、2017年4月10日前每个月各归还借款本金20万元及当月应还借款本金的利息(自2016年4月21日起至当期还款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16.8%计算);于2017年5月10日前、2017年6月10日前每个月各归还利息30万元;于2017年7月10日前归还利息275928万元。 二、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9072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4072元,由被告仇云峰、张锡平、邢军、盐城福基房地产有限公司、郯城万泰房地产有限公司负担。该款原告已预交,由五被告在2017年7月10日前一并支付给原告。 三、被告张锡平、邢军、盐城福基房地产有限公司、郯城万泰房地产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二条被告仇云峰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如被告仇云峰、张锡平、邢军、盐城福基房地产有限公司、郯城万泰房地产有限公司按本协议第一条履行完毕,则原、被告双方就本案再无经济纠葛。如被告仇云峰、张锡平、邢军、盐城福基房地产有限公司、郯城万泰房地产有限公司未按本协议第一条履行还款义务,则原告可按借款本金300万元、利息(计算至2016年4月20日止的利息875928元;自2016年4月2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以借款本金30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及诉讼费、保全费24072元,扣除本协议签订后五被告已履行的部分,直接向法院申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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