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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郯城万泰房地产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邢军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39258309
    执行依据文号 (2016)鲁1322民初333号
    案号 (2016)鲁1322执749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郯城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郯城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03-24
    发布日期 2016-03-31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山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郯城万泰房地产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王世东偿还借款180万元,自2015年7月1日起至还清款项之日止按年利率6%支付逾期利息。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000元,由被告郯城万泰房地产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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