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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郯城万泰房地产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3925830-9
    执行依据文号 (2015)溧商初字第00531号
    案号 (2016)苏0117执404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02-04
    发布日期 2016-07-29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沙星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钱永法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170万元,并承担相应的利息(按借款本金170万元,年利率24%计息,期限自2015年7月29日至判决生效之日止)。 二、被告邢军、郯城万泰房地产有限公司对上述借款本息的偿付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被告邢军、郯城万泰房地产有限公司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沙星凉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理费20232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5232元,由被告沙星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农行鼓楼支行;帐号:101059010400012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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