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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河南省金源麦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1062168****918F
    执行依据文号 (2021)豫0191民初13885号
    案号 (2021)豫0191执14148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9-30
    发布日期 2022-04-20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河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限制高消费令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河南省金源麦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借款本金800万元,利息10725767.59元(含罚息、复利,暂计算至2021年3月31日),之后的利息(含罚息、复利)按贷款合同约定计算至借款本息实际清偿之日止;二、原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有权就被告河南省金源麦业有限公司抵押的【浚国用(2010)字第0131号】工业用地在抵押债权金额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三、被告河南至真食业有限公司、李磊、朱学婷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7378元,减半收取68689元,由被告河南省金源麦业有限公司、河南至真食业有限公司、李磊、朱学婷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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