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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中航长城大地建工集团淮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邯郸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13040433****389F
    执行依据文号 (2019)冀0404民初1611号
    案号 (2020)冀0404执197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5-06
    发布日期 2020-09-04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河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航长城大地建工集团淮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邯郸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刘裕官、李连清保证金88万元及利息(利息以88万元为基数,自2015年10月7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刘裕官、李连清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618元,减半收取计7,309元,由被告中航长城大地建工集团淮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邯郸分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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