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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洛阳白云山国诚旅游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刘更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683162550
    执行依据文号 (2016)豫民终316号
    案号 (2016)豫03执147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05-19
    发布日期 2016-07-14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河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执行依据(2015)洛民三初字第3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杨建民与被告张向军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共同偿还原告杨志创借款本金740万元及利息(自2014年12月17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至判决确定的履行期届满日止);二、被告洛阳灵山国诚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和被告洛阳白云山国诚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对被告杨建民的上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洛阳灵山国诚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和被告洛阳白云山国诚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杨建民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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