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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长环罚字〔2021〕JT005号
    违法行为类型 长春精优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和有关标准规范,依法开展自行监测,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九条“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和有关标准规范,依法开展自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原始监测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5年”的规定。
    行政处罚内容 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
    处罚决定日期 2021-05-07
    决定机关 长春市生态环境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