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长环罚字〔2021〕JT005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长春精优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和有关标准规范,依法开展自行监测,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九条“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和有关标准规范,依法开展自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原始监测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5年”的规定。 |
行政处罚内容 | 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1-05-07 |
决定机关 | 长春市生态环境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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