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察国土资罚字【2017】05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无证开采矿产资源 |
行政处罚内容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五十一条第四款之规定,决定处罚如下: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土地原状;2、对非法占用的土地处以每平方米30元的罚款,即406.92平方米×30元/平方米=12207.6元。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交至自治区财政厅国库处账户,执收单位:察布查尔县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大队。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察布查尔县人民政府或伊犁州国土资源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90日内直接向察布查尔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7-06-14 |
决定机关 |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察布查尔县国土资源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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