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 浏览历史
  • 清除
  • 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甬仑卫公罚(2020)0010号
    违法行为类型 -
    行政处罚内容 我局认为你公司于2020年3月5日至2020年4月29日期间,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匡文珍1人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的行为违反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七条关于“公共场所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人员,持有“健康合格证”方能从事本职工作。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活动期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公共卫生的疾病的,治愈前不得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和《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条第一款关于“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组织从业人员每年进行健康检查,从业人员在取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后方可上岗。”的规定,已构成了“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的违法行为。根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
    处罚决定日期 2020-06-04
    决定机关 宁波市北仑区卫生健康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