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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洛阳信兴商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1030075****535P
    执行依据文号 (2021)豫0322民初1281号
    案号 (2021)豫0308执1798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洛阳市孟津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洛阳市孟津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8-18
    发布日期 2021-12-20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河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王冰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河南孟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60万元及利息(利息以借款本金为基数,2018年3月29日至2020年2月8日按月利率9.024‰计算, 2020年2月9日至此笔借款还清之日按月利率9.024‰的150%即13.536‰计算,并扣减已支付利息541137.74元)。 二、被告洛阳信兴商贸有限公司、朱超杰、王淑利、朱保才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承担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王冰涛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5470元,由被告王冰涛、洛阳信兴商贸有限公司、朱超杰、王淑利、朱保才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逾期不缴纳,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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