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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长沙利璞置业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3011175****360F
    执行依据文号 (2013)雨民初字第1732号
    案号 (2021)湘0111执395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6-03
    发布日期 2021-08-31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湖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原告湖南省金辉电力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长沙利璞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10年12月30日签订的《利璞大厦1KV低压电缆和配电设备供货及安装工程施工承包合同》继续履行; 二、被告长沙利璞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支付原告湖南省金辉电力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工程款4 298 880元; 三、被告长沙利璞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支付原告湖南省金辉电力建设开发有限公司违约金(按年利率6%的标准,以3 494 080元为基数,自2014年6月23日起计算至2014年12月23日;以2 994 080元为基数,自2014年12月24日计算至2015年6月19日;以3 204 080元为基数,自2015年6月20日计算至2015年8月31日;以2 884 080元为基数,自2015年9月1日计算至工程款支付之日止); 四、原告湖南省金辉电力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对被告长沙利璞置业有限责任公司的利璞大厦综合楼房屋的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在4 298 880元范围内具有优先受偿权; 五、驳回原告湖南省金辉电力建设开发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则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付款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84 320元,由原告湖南省金辉电力建设开发有限公司负担24 320元,被告长沙利璞置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50 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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