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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邳州市远发石膏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吴俊良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69130984-X
    执行依据文号 (2013)徐民终字第1898号
    案号 (2014)邳铁执字第00355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徐州市邳州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4-08-03
    发布日期 2015-06-08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原告邳州市远发石膏有限公司支付被告贾继海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住院伙食补助费、停工留薪期工资、鉴定费、医疗费、护理费共计92856.89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二、双方终止工伤保险关系和劳动关系。 如果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邳州市远发石膏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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