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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乐环 罚决字〔2018〕第26号
    违法行为类型 一般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的第三十一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和《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的规定。经局研究决定,我局现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停止建设。2、处贰仟陆佰元整行政罚款(河南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证明总投资额26万的1%)。
    处罚决定日期 2018-10-08
    决定机关 南乐县环境保护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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