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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乐环 罚决字〔2018〕第15号
    违法行为类型 一般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和《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的规定。经局研究决定,我局现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责令改正违法行为。2、处罚你公司贰万元整行政罚款。
    处罚决定日期 2018-06-26
    决定机关 南乐县环境保护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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