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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成都骏龙塑料包装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王永尧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20219249-3
    执行依据文号 (2014)武侯民初字第1325号
    案号 (2015)武侯执字第00862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5-01-27
    发布日期 2015-08-11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四川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骏龙塑料包装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四川嘉田制版有限公司制版费77386元。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3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865元,由被告成都骏龙塑料包装有限公司负担。被告成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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