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通04环罚字〔2020〕90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经调查核实,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0年6月2日,环境执法人员对你单位海门市聚贤路工程项目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1台国I排放标准的压路机正在进行作业。据海门市人民政府通告,该区域禁止使用国I及以下排放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你单位的前述行为违反了《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五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城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大气环境质量状况,划定禁止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的区域。”的规定。 |
行政处罚内容 | 我局依据《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九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在禁止区域内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由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对你单位作出:1、限3日内改正违法行为;2、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0-07-29 |
决定机关 | 南通市海门市生态环境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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