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灌云县淮连农副产品批发市场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32072369****669K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苏0723民初6350号 |
案号 | (2021)苏0723执1914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灌云县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灌云县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1-05-28 |
发布日期 | 2021-10-29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江苏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灌云县淮连农副产品批发市场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张春颖购房款人民币20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200000元为本金,自2010年11月26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驳回原告张春颖其他的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300元,由原告张春颖负担2150元,被告灌云县淮连农副产品批发市场有限公司负担2150元。保全费2520元,退还原告张春颖。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5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向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连云港市农行苍梧支行营业部,帐号:6228401057442309460。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期限为二年。 |
满商公司网
2亿企业免费查
企业信息变动早知道
欢迎登录
没有账户?立即注册
获取验证码
找回密码
返回登录
欢迎登录
返回登录
获取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