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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灌云县淮连农副产品批发市场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2072369****669K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苏0706民初5368号
    案号 (2019)苏0706执4785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10-21
    发布日期 2020-03-30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连云港广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朝阳路支行支付借款本金3439600元及利息、罚息(截至2019年3月29日的利息为217491.25元,从2019年3月30日起的利息、罚息,按合同约定计算)、律师费60000元。二、被告连云港荣安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连云港华驰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灌云县淮连农副产品批发市场有限公司、肖兴广、肖灿、葛锦华对上述债务在担保范围内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6057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连云港广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负担,于给付上述款项时一并付给原告。被告连云港荣安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连云港华驰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灌云县淮连农副产品批发市场有限公司、肖兴广、肖灿、葛锦华在担保范围内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应向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按照上诉请求金额计算)。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连云港市农行苍梧支行,账号:10440301040009094(汇款后将汇款凭证复印件交本院随卷移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期限为二年。(此页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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