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灌云县淮连农副产品批发市场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肖玉云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69213566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苏0723民初290号 |
案号 | (2018)苏0723执1540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灌云县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8-07-04 |
发布日期 | 2018-07-05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江苏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解除原告王庆祝与被告灌云县淮连农副产品批发市场有限公司就位于灌云县经济开发区合兴路西侧的灌云县淮连农副产品批发市场3幢16号房屋形成的买卖合同。 二、被告灌云县淮连农副产品批发市场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王庆祝300000元并赔偿损失(以300000元为本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从2011年4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 三、驳回原告其他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7900元,保全费2770元,均由被告负担(原告已预交,由被告与判决主文一并向原告履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向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连云港市农行苍梧支行营业部,帐号:10440301040009094。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期限为二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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