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 失信被执行人 | 辽宁渥尔夫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
| 法定代表人 |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21010076****509A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辽0104民初10622号 |
| 案号 | (2021)辽0104执3011号 |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立案日期 | 2021-06-04 |
| 发布日期 | 2021-06-24 |
| 已履行 | 暂无 |
| 未履行 | 暂无 |
| 省份 | 辽宁 |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辽宁渥尔夫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支付原告欠付工程款3149249.58元及利息(利息以3149249.58元为本金,从2017年11月1日起算,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执行,从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执行);二、驳回原、被告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6339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1200元,由被告辽宁渥尔夫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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