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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辽宁渥尔夫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21010076****509A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辽0104民初13619号
    案号 (2021)辽0104执92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1-04
    发布日期 2021-06-06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辽宁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解除原告吕金奎、田丽霞与被告辽宁渥尔夫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13日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房屋地址:沈阳市大东区新生二街16号6门);二、被告辽宁渥尔夫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30日内返还原告吕金奎、田丽霞已付购房款1996465元及利息(利息自2017年10月23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执行;从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执行);三、被告辽宁渥尔夫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30日内赔偿原告吕金奎、田丽霞499116元;四、驳回原告吕金奎、田丽霞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0262元,公告费1200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辽宁渥尔夫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如上诉期满后7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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