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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新(消)行罚决字〔2019〕0201号
    违法行为类型 新昌县星龙置业有限公司消防设施、器材未保持完好有效案
    行政处罚内容 现查明位于新昌县泰坦大道88号的由新昌县星龙置业有限公司投资管理的红星美凯龙市场消防设施、器材未保持完好有效,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决定给予新昌县星龙置业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的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于十五日内持浙江省新昌县政府非税收入缴款单至浙江新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户名:新昌县财政局账号:201000031801898000034)缴纳罚款。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新昌县消防救援大队 2019年12月10日。
    处罚决定日期 2019-12-10
    决定机关 新昌县县公安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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