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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京工商昌处字〔2016〕第252号
    违法行为类型 已经办理注销登记或者被吊销营业执照,以及营业执照有效期届满后未按照规定重新办理登记手续,擅自继续从事经营活动
    行政处罚内容 1、没收违法所得300元; 2、罚款700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16-07-01
    决定机关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昌平分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