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沈开公(消)行罚决字〔2016〕0061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消防设施、器材、消防安全标志未保持完好有效 |
行政处罚内容 | 综合楼二层消火栓未保持完好有效,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决定给予沈阳紫江包装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陆仟柒佰元整的处罚。 |
处罚决定日期 | 2164-04-04 |
决定机关 | 辽宁省沈阳市开发区公安消防大队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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